陕西中医药大学中药学“一流学科”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陕西中医药大学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陕西中医药大学中药学“一流学科”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陕西中医药大学中药学“一流学科”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XAJG(ZFCG)-2018146
  三、采购人名称: 陕西中医药大学;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大道;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29-38185054。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小东门外炮房街48号盈栋大厦6楼;
  联系人:禹女士;
  电话:029-82400102;
  传真:029-87323768;
  五、采购内容和需求:陕西中医药大学中药学“一流学科”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项目1项;
  项目概况:荧光倒置显微镜、超低温冰箱、旋转蒸发仪、熔点测定仪、电子天平、低速离心机、超净工作台、冰箱(-20℃)、烘箱、循环水真空泵实验室循环水式泵、高压灭菌锅、暗箱式紫外线分析仪、恒温水浴锅。具体技术参数及采购清单请见磋商文件;
  项目用途:荧光倒置显微镜、超低温冰箱、旋转蒸发仪、熔点测定仪、电子天平、低速离心机、超净工作台、冰箱(-20℃)、烘箱、循环水真空泵实验室循环水式泵、高压灭菌锅、暗箱式紫外线分析仪、恒温水浴锅。具体技术参数及采购清单请见磋商文件。自用;
  采购预算: 220000.00元。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本单位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授权代表属于本单位的证明(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劳动合同);4、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没有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8、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相关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响应人为代理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涵盖本次磋商产品)和所代理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相关的医疗器械注册证。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八、磋商文件 发售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2018-12-10 09:00:00至2018-12-17 17:0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西安市碑林区小东门外炮房街48号盈栋大厦6楼收发室;
  3、文件售价:
  每套5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到周六),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
  九、磋商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12-20 14:00:00;
  2、投标地点:西安市碑林区小东门外炮房街48号盈栋大厦7楼会议室;
  3、开标时间:2018-12-20 14:00:00;
  4、开标地点:西安市碑林区小东门外炮房街48号盈栋大厦7楼会议室。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9-82400102;
  2、开户名称: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3、开户银行:长安银行西安新城区支行;
  4、账号:8060 1070 1421 0048 82。
  十一、本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