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购置(市器检所)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购置(市器检所)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购置(市器检所)
  项目编号:XM-000003420618040801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宗奎招标部政采组
  项目联系电话:5790130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7号
  联系方式:胡广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宗奎010-63832288-8678、13691581703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中铁华铁大厦1104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购置(市器检所)公开招标公告
  投标人可以选择本项目中的一包或多包进行投标,但每一包中的货物不得拆包。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注明所投包号,若未按领取招标文件时注明的包号投标,其投标将被拒绝。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检测设备购置(市器检所)公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投标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3)投标人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投标人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相关要求;(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5月23日 09:30 至 2018年05月29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中铁华铁大厦501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发售联系人:钟佳琦 联系电话:010-63832288-8715 发售招标文件前必须携带审查的资料:(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自拟,须注明购买招标文件事宜);(3)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若邮购,须加付邮寄费10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方。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6月1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6月1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1102会议室(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中铁华铁大厦1102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单位名称: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11010277198817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5层
  电话:83897195
  开户银行名称:交行丰台北路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098018010001996
  开户银行代码:301100001219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北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6号中铁华铁大厦1104室
  邮编:100071
  电话:010-63832288-8678、13691581703
  传真:010-63832288-8682
  电子信箱:1123356256@qq.com
  联系人:李宗奎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在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本项目中所涉及的货物如属以上产品,投标货物产品型号必须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且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的清单目录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并提交。
  在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的产品给予2%的单项产品价格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需投标人在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备注并同时提供此产品在“清单”中所在页的复印件方可有效。
  第二十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给予2%的单项产品价格扣除(《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都包含的扣除4%),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需投标人在提供的分项报价表中备注并同时提供此产品在“清单”中所在页的复印件方可有效。
  本项目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京财采购〔2015〕43号)
  如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将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