颌面皮瓣血乏力吻合器械等医疗设备招标公告
  1、招标编号:[3500]FJSH[GK]2018001
  2、项目名称:颌面皮瓣血乏力吻合器械等医疗设备
  3、招标内容及要求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说明: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后,若财政部有发布最新一期节能清单,评审当天将执行最新一期节能清单。);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
  (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
  (5)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本项目合同包1、合同包2、及品目号合同包5-2、5-6已办理进口审批手续(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可允许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同时满足要求的国产产品也可参与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它地区的产品除外];
  (6)其他详见招标文件规定。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包:1
  明细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b: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为本项目提供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其他资格证明 投标人若为供应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材料;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包:2
  明细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b: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为本项目提供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其他资格证明 投标人若为供应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材料;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包:3
  明细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b: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为本项目提供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其他资格证明 投标人若为供应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材料;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包:4
  明细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b: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为本项目提供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其他资格证明 投标人若为供应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材料;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包:5
  明细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a: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是指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b: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为本项目提供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其他资格证明 投标人若为供应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材料;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或事项: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售价:0元。
  8、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8-02-09 12:00 报名截止时间:2018-02-24 12:00。
  9、投标截止时间:2018-03-15 09:3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开标时间及地点:2018-03-15 09:30,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63号5层开标厅
  11、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12、本项目采购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中山北路34号
  联系人姓名:陈文震
  联系电话:18960306500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63号4层、5层
  项目联系人:洪童
  联系电话:18659130212
  网址:cz.fjzfcg.gov.cn
  开户名: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