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喉镜、电子支气管镜、消化电子内镜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受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委托,福建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对[350100]XRD[GK]2018001、视频喉镜、电子支气管镜、消化电子内镜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350100]XRD[GK]2018001
  2、项目名称:视频喉镜、电子支气管镜、消化电子内镜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3、招标内容及要求:
视频喉镜、电子支气管镜、消化电子内镜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适用于(所有合同包)。节能产品,适用于(无),按照最新一期节能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无),按照最新一期环境标志清单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无)。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所有合同包)。监狱企业,适用于(所有合同包)。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所有合同包)。信用记录,适用于(所有合同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填写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使用规则等内容)。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包:1
  明细描述: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补充材料1:投标货物如属于医疗设备管理范畴的,应取得相应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提供所投货物的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不论投标人为经销商或生产厂商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补充材料2: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16年度或2017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本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此条款为准)。
  包:2
  明细描述: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补充材料1:投标货物如属于医疗设备管理范畴的,应取得相应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提供所投货物的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不论投标人为经销商或生产厂商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补充材料2: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16年度或2017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本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此条款为准)。
  包:3
  明细描述:
  补充材料1:投标货物如属于医疗设备管理范畴的,应取得相应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提供所投货物的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不论投标人为经销商或生产厂商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补充材料2: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16年度或2017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本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此条款为准)。
  包:4
  明细描述: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补充材料1:投标货物如属于医疗设备管理范畴的,应取得相应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提供所投货物的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不论投标人为经销商或生产厂商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补充材料2: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16年度或2017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本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此条款为准)。
  包:5
  明细描述:
  补充材料1:投标货物如属于医疗设备管理范畴的,应取得相应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提供所投货物的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不论投标人为经销商或生产厂商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补充材料2: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16年度或2017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本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此条款为准)。
  包:6
  明细描述:
  补充材料1:投标货物如属于医疗设备管理范畴的,应取得相应货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提供所投货物的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不论投标人为经销商或生产厂商的,所投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都应取得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补充材料2: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16年度或2017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本招标文件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均以此条款为准)。
  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或事项: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售价:0元。
  8、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8-01-29 17:15 报名截止时间:2018-02-13 18:00。
  9、投标截止时间:2018-02-26 09:15(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开标时间及地点:2018-02-26 09:15,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开评标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福州市采购中心。
  11、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12、本项目采购人: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地址:福州鼓楼区八一七中路145号
  联系人姓名:叶芳
  联系电话:叶芳0591-86300283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15#楼三层305室
  项目联系人:周晓翠
  联系电话:周晓翠0591-83537387
  网址:cz.fjzfcg.gov.cn
  开户名:福建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