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万盯卯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医用设备采购(NNZC2018-J1-00096-WDMN)成交公告
  一、项目名称:医用设备采购
  二、项目编号:NNZC2018-J1-00096-WDMN
  三、采购项目简要说明:A分标:组织(病理)切片机1台;B分标:儿童高压氧舱2台;C分标:口腔数字化传感器1套;D分标:医用干燥柜1台、腔镜清洗工作站1台、脑科专用手术床1张、洗衣机2台;E分标:城南分院索引标识牌1批;
  合同履行日期:A分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B分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C分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D分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E分标: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
  四、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A分标:290000元;B分标:260000元;C分标:100000元;D分标:610000元;E分标:137819元。
  五、采购公告媒体及日期: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南宁市政府采购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www.nnggzy.org.cn),2018年11月30日。
  六、谈判日期:2018年12月6日;
  评审地点:宾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宾阳县宾州镇商贸城金城路66号);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李华、李铿、磨凌华(业主评委)。
  七、成交信息:
  A分标:
  1.成交供应商名称:南宁厚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2.成交供应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1号绿地中央广场A7号楼七层730号;
  3.成交金额:贰拾捌万玖仟元整(¥289,000.00);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B分标:
  1.成交供应商名称:江西省满康商贸有限公司;
  2.成交供应商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庄镇新庄西大道6号;
  3.成交金额:贰拾伍万捌仟元整(¥258,000.00);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C分标:
  1.成交供应商名称:广西恒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成交供应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1911、1912号;
  3.成交金额: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D分标:
  1.成交供应商名称:广西广成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成交供应商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四路北面远信光电产业大楼第8层816、817号;
  3.成交金额:陆拾万零陆仟贰佰元整(¥606,200.00);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E分标:
  1.成交供应商名称:南宁市南宝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2.成交供应商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286号振宁.阳光康城1号楼A单元801号;
  3.成交金额: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00)。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八、联系事项:
  1、采购人名称:宾阳县人民医院;
  联系地址: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137号;
  联系人:磨凌华;联系电话:0771-8221116。
  2、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万盯卯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南宁市仙葫大道西184号B区2号楼;
  联系人:陆工;联系电话:0771-5841135(项目部)、5583316(财务部);
  3、监督部门:宾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电话: 0771-8231525。
  九、成交结果公告期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十、代理服务费金额:A分标: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整(¥4335.00);B分标:叁仟捌佰柒拾元整(¥3870.00);C分标:壹仟肆佰柒拾元整(¥1470.00);D分标:玖仟零玖拾叁元整(¥9093.00);E分标:贰仟零肆拾元整(¥2040.00);
  代理服务费执行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的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收取。
  十一、质疑和投诉书面要求: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托代理机构广西万盯卯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1)质疑人或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或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质疑或投诉的事实及理由;
  (4)有关违规违法的情况和有效证明材料;
  (5)质疑人或投诉人的签章及质疑或投诉时间;
  如不按规定质疑或投诉的,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