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构建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引导医疗机构面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医疗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鼓励有资质的医学检验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基因检测、疾病预防等健康服务模式。”

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医疗企业作为新进发展的产业,与传统医疗体制之间的爱恨情仇一点都没减少。就《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这一点来讲,电子处方应用的难点是如何让处方外流出去,而不是技术问题。这涉及如何打破传统利益链,仅仅鼓励是做不到的。敢吃螃蟹的阿里健康“电子处方社会化流转业务”没有做通,已经证明了这条路对企业来说又难、又险,涉及利益之深,怎能靠“鼓励”一句话就能做成?另外,医疗机构依然是互联网企业合作的主体。通俗一点说,互联网企业要么是医疗机构的高级供应商,要么就必须低下头来和医疗机构合作。而那些与医疗服务相关的互联网企业,他们需要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完全解放,需要行政机构认可在线医疗服务,需要电子处方社会化流转。
再者,《指导意见》提出的有些项目短时间内做起来是不可行的,需要长期的培育。比如,《指导意见》提出“利用大数据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这些医疗和健康数据来源散乱、信息孤岛严重,而且数据缺少,恐怕积累几十年才能对研究有一些作用,执行起来难度很大,企业很难从中找到直接商业模式,只能与行政部门合作,成为他们的供应商。
互联网医疗一路被人们批评过来、骂过来,很多人说“医疗移不动”,很多人看不起在线问诊,很多人反对电子处方外流,此次《指导意见》相当于国务院层面认可了互联网对医疗的积极作用,也许企业进入地方合作的时候,会更加顺畅。然而,从互联网医疗过去发展的路径来看,政策文件无论过去和将来都不是阻碍互联网医疗企业发展的关键。对于互联网医疗创业者来说,生存和发展关键的问题在于产品是否能给用户带来价值,而不在于政策怎样,拥有的资源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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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宇宇